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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副总收警示函 违规为个人及控制公司担保3亿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苏麒安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苏麒安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7日担任上市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一文化”,002721.SZ)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苏麒安于2018年1月至5月,以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珠宝”)、孙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珠宝的全资子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及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2.88亿元。苏麒安作为金一文化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将上述担保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导致金一文化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苏麒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苏麒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苏麒安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麒安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76号

苏麒安:

经查,你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7日担任上市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文化)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你于2018年1月至5月,以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北京金一江苏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珠宝)、孙公司北京金一南京珠宝有限公司(江苏珠宝的全资子公司)的名义,为你个人及你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对外担保金额28,820万元。你作为金一文化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将上述担保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导致金一文化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5月9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526/981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