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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在5月3日晚北京卫视播出的最新一期《向前一步》节目中,一件“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舆论争议。

因北京地铁工程涉及几个村落的拆迁,据《马坊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一个家庭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村民刘先生认为,自己25岁的女儿和21岁的儿子符合相关拆迁补偿规定,但女儿申请宅基地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因此他未签约。

那么,刘先生的诉求是否合理呢?节目中的嘉宾认为,“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女儿嫁人后也会享受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但是网友们并不买账。不少网友就认为节目中地方官员、律师、媒体评论员的观点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八条男女权利平等的规定,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对这处宅基地的享有权利,也包括在这个家庭中的女性。刘先生25岁的女儿如果没出嫁,自然与她弟弟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出嫁了,要看她有没有分到新的宅基地,如果没有,她同样要享受和弟弟一样的权利。

事实上,农村外嫁女在理论上确实可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但是最终能否成功则要看现实情况。比如本村集体是否有空闲宅基地存在,如果恰巧有空闲宅基地存在的话,便可以进行申请;若本村集体无空闲宅基地,农村女即便嫁过去,也无法申请到新的宅基地。难道她们就因此要失去这个权利吗?

基于外嫁女遇到的权益问题,2018年,国家颁发了农村外嫁女的新政策,要求2019年全国各地落实,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政策规定,不管外嫁女嫁给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的人,不管是离婚还是丧偶,只要户口还在娘家,就享有原先的所有权利,当然包括宅基地的拆迁补偿。而根据201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七次会议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而在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强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也就是说,农村女永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宅基地称为时下农民最值钱的“资产”也并不为过,其中的价值不可估量,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制剥夺农村女性的这一权益,而是要确保她们“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回到刘先生的问题。村里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如果不是按照是否家有儿子来二次分配,而是完全按户分配,这样才是公平的。按户分配后,家庭可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家庭成员分配,这就把公权的问题交给了私权,政府也因此降低了协调成本。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507/963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