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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对待”现金消费是歧视

“我们餐厅最好扫码点餐,如果非要用人民币,那赠送的礼品券就没有办法给到您”……最近,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拿着现金去消费,却遇到了“差别对待”,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几乎被“数字”“抛弃”,却“有苦难言”。“是不是老人家就只能被数字时代的红利抛弃了?”有市民向记者留言。(12月24日《扬子晚报》)

眼下,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包括微信、支付宝、电子银行等网络平台的推广和使用,买卖交易开始步入了“无现金社会”时代。人们开始慢慢地习惯于由随身携带现金转为移动支付,“一部手机走天下”已然成了现实。尤其是广大商家,更是对“无现金”支付方式青睐有加,既省去收钱、数钱、找零的麻烦,又规避收到假币的纠纷和困扰。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31亿,较2016年底增加5661万人,年增长率为11.9%,使用率达68.8%。可见,移动支付方式已然成为当前重要的支付方式。

但无论移动支付方式多么“便捷”、“无现金”交易多么“火爆”,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说,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是对人民币的一种亵渎,是一种赤裸裸的“现金歧视”。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去年7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整顿拒收现金相关公告。公告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可见,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之举,不但严重地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同时,这也是对“无现金社会”的一种误读。

因此,笔者以为,对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之举应给予“纠正”。一方面,宣传要跟进。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不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大力宣传人民币的合法性、权威性,从而杜绝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行为。另一方面,普法要到位。通过对人民币使用和管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让广大商家知晓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是一种违法行为,确保在买卖交易中规避商家“拒收现金”行为的发生,以保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确保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从而确保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切莫在进行“非现金”交易的同时,拒“现金”于千里之外。

当然,消费者应有维权意识。消费者一旦遇上商家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行为,要积极、大胆地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切忌“装哑巴”,任凭商家“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消费“差别对待”不法行为的屡屡发生。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9/1225/83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