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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君为信3宗违规 财务负责人与董秘双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4、245号)显示,经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837128)存在以下问题: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3万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万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君为信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杨育科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崔晓思作为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君为信成立于1997年10月6日,注册资本3980万元,李汉清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23.12%。君为信于2016年5月4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冠生成立于1982年6月21日,注册资本470万人民币,金铖超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李建标为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汉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43号)显示,李汉清作为君为信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君为信的3宗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深圳证监局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育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4号

杨育科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三、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崔晓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5号

崔晓思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你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9/1223/829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