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人物百家 《功甫帖》事件:季涛二审胜诉杨丹霞被判赔礼道歉

《功甫帖》事件:季涛二审胜诉杨丹霞被判赔礼道歉

《功甫帖》事件:季涛二审胜诉杨丹霞被判赔礼道歉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天问拍卖总经理季涛状告故宫专家杨丹霞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杨丹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藏家刘益谦于2013年9月19日在纽约苏富比拍卖行以822.9万美元竞得苏轼《功甫帖》,2013年12月被上海博物馆书画研究部钟银兰、单国霖、凌利中三位研究员公开指为“双钩廓填”的伪本(2013年12月21日《新民晚报》A12版),从而引发海内外媒体、收藏界、学者和相关机构的广泛讨论。

在有关《功甫帖》真伪的讨论中,季涛多次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诸多观点,比如“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地强调和规定博物馆专家的职责,禁止专家到企业兼职;不许可以博物馆专家身份在市场上做鉴定和评估;出现在电视节目中的官方文物专家们应该多讲文物历史知识,避谈真伪和价格”。不料,2014年1月11日故宫博物院专家杨丹霞刻意隐瞒真实姓名,在新浪微博上注册了昵称为“Mr让阿让”的微博,冒充香港人士口气,多次发布蓄意谩骂、贬损、侮辱季涛及大陆业内其他诸多学者名誉的言论,如“祝你们早日托生蜕变成人”、“季涛之流伪公知以打群架泼妇骂街方式弹压异己”、“收藏界资本家的乏走狗可以休矣”、“都可见此货上蹿下跳,摇舌鼓噪,丑态百出!遇不同意见即犬吠连连,污蔑别人五毛党。此货,实为古玩行搅混水大公害也!”、“远远不及季走狗般无耻”等。

《功甫帖》事件:季涛二审胜诉杨丹霞被判赔礼道歉

季涛认为该等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于2014年4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判令杨丹霞立即停止对本人的侵害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的针对本人的侵权言论;2、判令杨丹霞在其新浪微博首页上发布向本人道歉的道歉函;3、判令杨丹霞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即公证费3065元。

杨丹霞认可“Mr让阿让”的微博由其本人注册、上述言论亦由其微博发布的事实,但杨丹霞以注册微博批评季涛是事出有因,是出于季涛等人“利用功甫帖事件抹黑博物馆界的愤慨”,在网络上发表看法是其自己在行使其自己的权利,虽言词激烈,但并不侵犯季涛的名誉权。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判决:1、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并删除新浪微博中的七项内容;2、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季涛公开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十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杨丹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杨丹霞负担);3、杨丹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季涛经济损失3065元。季涛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一审判决的支持。

一审判决后,杨丹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两次开庭,最终维持原判。

原告季涛的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尤其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案件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甚至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对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行为、保护民事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判决结果:

综上,杨丹霞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丹霞负担(杨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季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丹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5日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杨丹霞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其侵权行动,并删除其微博上的有关侵权内容;

2、 被告杨丹霞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季涛公开赔礼道歉,连续发布三十天,(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杨丹霞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杨丹霞负担);

3、被告杨丹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涛经济损失3065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姜晓雯

本文来源:网易艺术 责任编辑:NQ004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323/8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