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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后委员建议提高危险品肇事罪刑期
新京报讯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沈跃跃、沈春耀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吸取天津港爆炸事故教训,加大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力度。
沈春耀说,现行刑法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期为3到7年,“像天津这样的案件,判3到7年,这样追责恐怕向牺牲者、受害人亲属、向国人、向全社会都说不过去,太轻了”。他强调,危险物品肇事罪自1997年以来未做任何改动,建议提高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期。
沈春耀表示,当年三聚氰胺事故后,食品安全问题凸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滞后。为此,当时刑法曾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处最高刑为10年的有期徒刑。他建议安全生产领域也制定类似的刑罚措施,强化安评、环评、规划等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的力度,对后人、他人产生较好的警示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也建议加大对危险物品的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
■ 焦点
终身监禁可否适用暴力犯罪
三审稿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此,委员严以新提出,我国刑法此前没有“终身监禁”方面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终身监禁”条款,量刑犯罪侧重于暴力犯罪等对社会危害特别重大的人员,“(三审稿)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罪是不是窄了一点?”
委员李连宁、乔晓阳均强调,“终身监禁”并非我国刑法新增的刑种,“死缓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终身监禁,这是刑法执行的一种措施,不是增加新的刑种”,乔晓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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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826/80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