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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草案提请审议:发现家暴不举报或将担责
本报讯(记者 赵婧姝)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政府设置临时住所等内容被写入草案当中。
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暴定义限于“家庭成员”
反家暴法草案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如下定义: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草案并没有将精神方面的侵害写入其中。
对此,曾对征求意见稿提交过建议的泰和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竹一认为,草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列举,使伤害和纠纷发生后有判定的客观标准,精神方面的伤害,比如冷暴力,在实际的司法判定中很难有客观标准,举证困难,可能会造成自由裁的问题,所以草案中并没有最终将其写入其中。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专家李俊则表示,目前的定义比较简化,冷暴力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其中,但“等”字为冷暴力的判定留出了空间,“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确实存在冷暴力且造成伤害,还是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
对于同居关系是否适用于反家暴法,杨竹一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此次反家暴法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与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内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一致,这其中不包括同居关系。李俊认为,未来不排除婚姻家庭立法对家庭成员定义的改变,这为同居关系适用于家暴法留出了空间。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6个月
2008年,最高法选择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关律师和专家在接受北青报采访时均表示,目前申请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数相比受到家暴的人数非常少,立法有助于改变这样的情况。
根据反家暴法草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李俊指出,草案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没有涉及离婚,体现了反家暴法的专门化和专业性,实际上提高了保护力度,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因为家暴除了夫妻之间,还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家暴,而且有些夫妻间发生家暴但不会离婚。
而6个月的时间选择可能是根据此前试点中的短期和长期保护等情况简化而来,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所变通。6个月以后如果仍存家暴危险,受害者可以反复申请保护令,建议法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政府应为家暴受害人设立临时住所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另规定,县级或者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资料显示,一些地区已经设立了家庭暴力临时住所,但是入住率较低。重庆市丰都县2008年成立的临时住所至今无人居住。现有救助场所难以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隐私、寻求更多救助等特殊需求。
对此,李俊分析,入住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上,女性遭遇家暴后习惯回娘家或者求助朋友,而且宣传力度不够也造成了民众对临时住所并不了解,不清楚其存在、具体的花费和运作。另外,很多家暴发生在农村,而临时住所多设在城市,如果农村女性遭遇家暴,去临时住所可能会有交通方面的不便。他认为,任何法律都有进步的空间,反家暴法出台之后,“需要教育、宣传等各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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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825/77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