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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拟删除授权地方限行控污规定

本报讯(记者 周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根据二审意见稿,草案共有12处主要变动,对机动车限行、区域内影响大气的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等内容有较大修改。

  取消地方政府对机动车限号的授权

二审稿中,给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通行限制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已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常年关注环保立法问题,他表示,如果国家层面法律规定地方可以限制机动车通行影响确实比较大,且限行虽然对治理大气污染有一定帮助,但更多的可能是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法之一。目前,比如北京等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有相关限行内容,所以国家层面也保留了地方的权利。

 所建设项目或对相邻省有影响需先会商

二审稿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了规定。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作用,二审稿的规定过于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等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二是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马勇认为地区间的联防联控非常重要,但对于建议增加的第二点内容,他认为还应出台细则,“重点地区”指的是哪些地区?什么项目可以界定为“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么在草案中作出规定,要么应由国务院或环保部出台政策,否则操作性无法保证。

  重点区域污染源和变化趋势应公开

草案三审稿还新增了信息公开和群众监督的内容。因为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5点相关规定。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箱等;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增加的信息公开内容,马勇表示,业界一致认为信息公开只能加强,不能减弱,要贯彻预防为主的理念。他说,有些地区可能目前大气质量还可以,但如果信息不透明,没有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就会逐渐变差,还是要让公众参与进来。对于增加的最后一点,马勇建议把“重点地区”扩展到全国,因为大气本来就是流动的,现在是重点区域未来可能就不是,反之亦然,不如全国统一公开,更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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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825/77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