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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传票才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原标题:女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梁钰娟今年24岁,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在南宁市一家教育机构工作。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10月31日,她正在上班的时候,邮递员打来电话,称有一封快件寄到老家合浦县,需要她签收。她询问邮递员寄的是什么,邮递员回答说,是来自河南法院的传票。
“我没有犯过什么案子,也没有去过河南,那边的法院怎么会寄给我传票?”她以为是诈骗,但第二天,为了探明究竟,她还是让家人替她签收了快件。
家人签收快件后,将里面的法院传票拍图发给了她。这时,梁钰娟惊讶地发现,自己“结婚”了。
这份来自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法院的传票显示,梁钰娟涉及的案由是“离婚纠纷”,开庭的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
案件的原告叫靳潮。起诉书显示,靳潮住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马投涧村,今年34岁。他诉称,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和“梁钰娟”相识。4天后的6月30日,两人在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付给“梁钰娟”7万元彩礼,但在2016年7月20日24时许,“梁钰娟”不告而别,经四处寻找至今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判决“梁钰娟”返还彩礼钱。
“现在的诈骗手段都这么新鲜了。”起初,看到这些材料时,梁钰娟并没有放在心上,但是诉状上,清楚地写着她的户籍、身份证号,她放心不下,便来到广西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她,她确实在2016年6月30日和靳潮“登记结婚”了。
这让梁钰娟感到荒唐。她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从来没有去过河南。而且,2016年6月30日,是她领取毕业证的日子。那天一早,她就来到学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直到下午四五点才和同学回到自己的住处。“当天晚上,几个同学在我家里吃的晚饭,我根本没有时间去河南。”
梁钰娟给记者发来她的毕业证书,上边落款时间显示为2016年6月30日,校方及其辅导员也证实,梁钰娟确实是在6月30日当天返校领取的毕业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此后,她向龙安区法院提出上述质疑,法院随后向其寄来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的身份信息都是我的,但照片明显不是我,(照片上)那个人要比我胖很多。”
民政局: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
思来想去,梁钰娟觉得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她在两年前曾丢过身份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6年2月15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玩耍时,其手提包被盗走,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学生证等。当晚,她来到派出所报警。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也证实了此事。次日,梁钰娟通过《广西日报》,刊登了作废声明。
但她在跟靳潮电话沟通此事时,靳潮告诉她,当时去登记结婚时,“梁钰娟”不仅拿着身份证,而且还带着户口本。
“我已经按照规定,声明作废,为什么还能发生这样的事呢?”为此,梁钰娟多次致电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2018年11月13日,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向领导汇报此事。
11月15日,梁钰娟再次致电民政局。梁钰娟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
问:“我是2016年2月15日挂失了身份证,在2016年6月30日,别人拿着我丢失的身份证去登记了。我是一个未婚的老师,现在变成已婚了。”
答:“该报案报案。”
问:“你们现在不能撤销是吗?”
答:“那是合法的,怎么撤销啊?”
问:“怎么是合法的呢?”
答:“当时来了身份证、户口本都是全的,当然给人家办了。”
问:“但不是我本人去的。”
答:“那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就行了。”
问:“那咱们民政局是不是本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才能登记?”
答:“是啊。”
问:“但是拿着我身份证去登记的那个人,并不是我本人。”
答:“不用找我们民政部门,直接找法院或公安部门报警。只要双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合法,我们必须给他登记。”
问:“为什么不核实(是不是)本人呢?那个结婚证复印件(照片)我看了,跟本人差别很大。”
答:“这个我们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为什么不给登记呀?我们婚姻登记只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符合要求,就能登记,至于那个人长得什么长相,我们怎么鉴别呢?”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律师:如果身份证被冒用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或存在渎职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另外,行为人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假结婚”,拿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彩礼钱便消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韩律师认为,如果梁钰娟的身份证确实遭到冒用——“被结婚”,那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存在渎职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身份证件和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对,其未尽到审查和核对的义务,导致登记错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梁女士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当事人梁女士在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已经及时办理了相关的挂失和补办手续,却仍然遭遇了他人冒用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关的挂失身份证注销制度,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避免让无辜当事人承担损失。
责任编辑:赵安生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9/0119/652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