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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人“出借资质”请注意! 不小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借资质”请注意!

    不小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裴婷婷

秦州区一男子借用某公司施工资质,并以某公司名义承包工程,与第三方达成口头供货协议。谁知,收了材料却长达几年都拒付货款。供货商无奈将男子与该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男子如数还款,某公司对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回放

刘某代表某公司以公司名义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某公司承揽大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该工程实际由刘某负责施工,由某公司进行管理。

某保温材料经营部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从该处购买挤塑板、网格布等保温防水材料,由某保温材料经营部先供货后统一进行结算。某保温材料经营部依约将刘某所购材料送至刘某施工的工地,涉及材料款108659元,刘某向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4万元,剩余68659元未支付,刘某与某公司都拒绝支付剩余款货。

刘某表示,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提供的货物均用于某公司承揽的工地,钱物来往均由某公司负责,故应由该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某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公司与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没有形成买卖关系,销售清单上的签字人员并不是公司员工,亦没有委托关系,且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货物用于公司的工地,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逾期未向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某保温材料经营部有权以买受人违约为由向刘某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某保温材料经营部货款6865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974余元。由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 张 楠

本案中,刘某与某保温材料经营部达成口头协议,某保温材料经营部与刘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刘某应履行向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刘某以某公司名义施工,并接受某公司管理,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在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使用了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活动,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故某公司应对刘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剩余货款68659元,某保温材料经营部要求刘某支付2013年11月至付清货款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1198.6元。由于刘某违约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了调整,故对于违约金应分段计算:2013年11月24日至2015年10月24日,以年利率6.15%计算,即8093.23元;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以年利率4.75%计算,即7881.53元,以上共计违约金15974余元。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要提高意识,在买卖合同初期,即应做到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而对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某公司而言,在建设施工合同中,为赚取收益给他人借用本公司资质进行施工,对外施工活动也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就会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8/0901/618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