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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男子仗义担保借钱 自己反成被告
■案 典
麦积区一男子为朋友担保向他人借了10万块钱,谁知,借款期满后,朋友的人找不着,无法联系,无奈之下,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担保借款的该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仗义担保借钱 自己反成被告
男子为帮朋友惹上官司
记者 王 琳
■ 案件回放
2016年1月1日,麦积区的寇某因生意需要资金,通过朋友邹某介绍,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满后寇某应归还张某本息13万元。后寇某给张某出具了一张13万元的借条,邹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名,张某给寇某交付了10万元现金。一年借款期满后,因无法联系到寇某,张某多次找邹某催要,邹某也到处找寇某,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张某于近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邹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3万元及逾期利息共计18万余元。
■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辩称,寇某实际借款为10万元,并不是借条上记载的13万元。邹某承认自己担保借款属实,但自己却没有使用该借款,也没有从中牟利,应当由借款人寇某承担还款责任,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追偿。最后,法院依照《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由邹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承担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5.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
■ 法官说法
本案中,邹某为寇某担保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张某实际给付寇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包含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现张某已按实际借款金额主张权利,法院予以确认。邹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在保证期限内已向邹某主张权利,故其要求邹某按实际借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和寇某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其要求邹某按年利率24%给付借期内和逾期利息的主张无违法之处,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胡晶晶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8/0821/615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