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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纠纷家长将孩子留在医院 八个月后医院不让其见孩子

原标题:因医疗纠纷家长将孩子留在医院 八个月后医院不让其见孩子

孩子在医院治疗时出了状况,因之后的治疗和费用问题与院方协商未果,家长愤而离开,多天后才露面……见到孩子后继续与院方谈判,无果后再度离开。孩子经治疗状况稳定后,被医院送到儿童福利院寄养。后来,家长多次要求见孩子,未能实现。

>>家属:男童治病出问题

医生半年多不让见

仔细算来,距上次见到孩子已经过去了差不多8个月,礼泉的马女士和董女士说,这8个月来,她们多次赶来西安要求见孩子,但都被医院拒绝。“这是我们的孩子,医院凭啥不让我们见。”两个人想不通。

事情还要从2017年5月20日说起。马女士和董女士是两亲家,马女士的女儿嫁给了董女士的儿子,由于小两口均“有些老实”,所以两人4个月大的孩子到西安治病是由外婆马女士和奶奶董女士陪同的。

“孩子肚子发胀,5月20日住进西安市儿童医院。”马女士说,当时在普外二科治疗,诊断为肠梗阻,三天灌肠四次,5月22日下午4点第四次灌肠过程中突然出现了生命危险,医生说孩子肠道穿孔引起阑尾感染,要切除。术后一直发烧的孩子进了重症监护室。

家属认为是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事故,5月23日,家属找到该科室主任,就下一阶段孩子的抢救和治疗费问题进行交涉,“但对方让我们随便去哪里告。”马女士称,由于孩子在重症监护室每天也几乎见不到,她和董女士便离开医院回了礼泉。

6月1日,两人来到医院再度找到科室主任,得知家属要求院方免费做二次手术、直到把病看好后,主任没有答复,随后两人再度离开医院。此次离开直到6月26日,她们才又来到儿童医院,在重症监护室见到了孩子,但孩子大腿中间感染。此时,院方将此事交由医务科处理,医院提出让家属接走孩子,但家属要求院方把病看好,双方就医疗费用再次各执一词,医院提出减免一部分,未得到家属同意。谈判再次无果。

马女士和董女士说,自那以后,从2017年7月6日到2018年1月2日,家属10次去医院看孩子,均遭到院方拒绝,“最后一次听说医院把孩子送到了儿童福利院,经西安市卫计委医政处协调,我们过去看孩子,但福利院说儿童医院打招呼了才能见面。”

>>医院:家属遗弃了孩子,我们已起诉

昨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与孩子家属一起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医务科了解此事。

“他们遗弃了孩子,我们已起诉。”说起此事,该院医务科负责处理此事的孙姓工作人员称,当初治疗过程中的确出现问题,但疾病治疗本身就有风险,“如果家属认为属于医疗事故,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来解决,由专业部门认定是否属医疗事故。”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把孩子扔在医院,我们给孩子治病,后来送到儿童福利院寄养。”在此期间,院方曾求助警方联络家属,但家属仍不愿到医院解决此事。“即便是后来医院和家属谈到减免部分费用,或者可以先进行二次手术再谈费用,家属仍然不同意。”

对于家属所讲的半年多不让见孩子,孙姓工作人员未明确否认。但他表示,在救治孩子和寄养儿童福利院方面,院方花费了不少,院方也曾提出让家属接走孩子,但家属的要求院方难以接受。“我们已提起诉讼,他们遗弃孩子之后的医疗费用及孩子随后的花费怎么分担,都让法院来裁定吧。”

对于院方所述孩子住院期间家长擅自离开,家属并未否认。但表示,家里人从未接到过警方的任何消息。

>>律师观点

抚养权利不应受限

但遗弃医院也不该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陈晴律师表示,医院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及无因管理纠纷之诉,请求家属方向其支付医疗费及照顾小孩的寄养费,但无权限制家属见孩子。医院还应协助家属将孩子从福利院领回,因为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权利及义务,其权利义务未经法律途径不应受到限制或剥夺。不过,家属也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及寄养费,如认为医院对孩子的诊疗过程存在误诊、漏诊或医疗侵权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法律并没有赋予家属可以将孩子遗弃于医院的权利,医院为了孩子的权益在家属将其遗弃于医院后,将其先寄养于福利院的行为并无不当,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家属承担。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作者:杨德合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8/0207/549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