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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天灵: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与寄住政策

作者:闫天灵

边疆民族及地方政权持续内迁寄住是明清西北边疆史上的一大突出现象。明代关西八卫除阿端、安定、曲先三卫遭河套蒙古亦不刺部袭破,部众被胁裹人青海外,其余哈密、沙州、赤斤蒙古、罕东、罕东左等五卫都有过向河西走廊内迁寄住的历史,其中哈密、赤斤蒙古、罕东、罕东左四卫卫制终结于河西走廊。[1]清代继有土鲁番十七城畏兀儿全族东迁肃州威虏堡和安西瓜州五堡。从时间跨度和内迁人数看,从明宣德十年1435开始到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结束,期间大的内迁就有10次,内迁人121累计逾25000人。为安置络绎而来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在河西走廊上经久不衰,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中国历史上,零散的边疆民族人口内迁寄住屡见不鲜,但边疆民族连同地方政权这样长时间、高频率地内迁寄住情况却很少出现。这一空前漫长的内迁寄住期,深刻反映了自明代北疆内缩以来西北边防的持续高压态势和中央王朝对其治边政策的积极调整,是研究明清西北边疆史的一个重要切人点。

关于明清时期关外民族内迁活动,前人在有关明清哈密、土鲁番历史和关西各卫内迁与裕固族形成的论著中多有涉及,并有这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但多是从民族迁移和政策得失的角度进行研究,[2]从类型学的角度将跨越300余年的关外民族及政权内迁运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性质、历程及中央王朝治边政策等进行系统研究的还很少。本文就此专题做一尝试研究。

 一、寄住民族的基本概念

“寄住”一词明确见于《明实录》、《明史》及明人奏议等史籍,基本含义就是在异地暂时居住。经粗略统计,《明实录》中与河西走廊相关的“寄住”一词出现了22次。在使用语境上,都是针对关外及西域民族人口东来暂住而言的,具体所指分两类:第一类是指零星寄住的人口,如停留在河西走廊的西域贡使、回回商人及关外零星逃荒避难者等。[3]明朝对他们或是依服瞋例安置到各地夷馆,或是临时指地安插,均不存在集中安置的问题。另一类是指随边疆民族地方政权集体迁入的人口,由官府修建城堡或指定牧区予以暂时安置。[4]从移民学的角度来看,前者属于一般性的人口流动或自发移民;而后者则是政府边防计划的一部分,带有明显的组织移民性质。本文的“寄住民族”是专门针对后一类型而提出的。

寄住民族是指为躲避战乱,边疆民族连同地方政权在中央政府部署安排下的一种内迁暂住现象。同其他民族内迁形式相比,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内涵:

第一,内迁的民族人口来自中央王朝管辖下的边疆地区,寄住行动由中央政府安排实施。自汉武帝开河西四郡后,地处丝绸之路孔道的河西走廊就成了历代中央王朝就近处置西北少数民族事务的前沿阵地。从历代河西走廊接受的民族人口看,域外民族占有很大比重,如汉代大批南来的匈奴人、唐代大量东来的中亚粟特人和明初不断内附的北元蒙古族等。这些民族人口都来源于当时的中央王朝直接管辖区以外,中央王朝安置的目的要么是将其变为永久性属民对于内附人口,要么就不进行专门安置对于域外各族客商,总之都不存在由中央政府出面先负责内迁后再安排返回的问题。明代以前,元代高昌畏兀尔内迁是寄住民族现象的一个典型。为躲避海都、笃哇叛乱,高昌亦都护火赤哈儿之子纽林的斤率其部迁居河西走廊的永昌府今武威市治以北30里的永昌堡。[5]高昌畏兀尔亦都护是元朝中央政府下辖的一级民族地方政权,其东迁属于国内迁移的性质,与域外来人不同。明代的关西八卫都是明朝中央政府封官授勃管辖的地区。土鲁番在清康熙末归附后也变成中央政府管辖区。这类民族人口在内迁之前均已效忠于中央王朝。他们内迁避难有的系自行前来,有的由中央政府安排部署,最后都由中央政府进行集中安置,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眼前困难后重返故土,重新担负起为朝廷守卫边疆的责任。

第二,寄住者不单纯是一批人,是人与政权的整体性内迁寄住,体现了中央王朝的治边政策。这是寄住民族区别于一般性边民内迁的一个重要条件。寄住民族原属中央王朝管辖下的羁縻政权,担负有保卫边疆的军政职能。中央王朝安排其内迁。并不是以此取消了这项职能,而是要继续保有和最终还原这项职能。因此,寄住民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边疆难民流动,它是作为一个政治单位进行的。这种单位可以是整个羁縻政权,如明代举族内迁的赤斤蒙古卫、罕东卫、罕东左卫和清代举族内迁的土鲁番十七城;也可以是羁縻政权中最忠实于中央王朝的那部分,如明代哈密卫的畏兀尔和哈刺灰两部。内迁时,都是由中央政府封官赐劫的各部首领如王、都督等率领,成建制地进行驻地转移。内迁安置后,原来的管理机构仍得以保持或重建,各头领原来的官秩封赏也照旧延续。可以说,寄住民族除居住地点和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外,其他制度均保持不变。

必须明确,内迁寄住的整体性强调的是政治单元的完整性,而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多不重合。因此寄住民族并不代表一个民族的全体,在外延上具体指一个民族经历过寄住活动的那部分成员。

第三,内迁寄住是边疆民族在边疆危局下的忠诚内向行为,因此不包括中央王朝强制下的内迁行动。遭遇外族入侵是边疆民族内迁寄住的主要原因。边疆民族不愿服属外族统治但又不能在当地立足,遂主动要求内迁避住。明清时期关外民族内迁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自愿行为。但也有中央政府强制实行内迁的,如明代沙州卫的内迁入关。明正统十一年1446,因沙州卫都督签事喃哥“阴有叛附瓦刺之异志,恐构成边患”,朝廷令甘肃总兵官任礼等“相机收逋回甘州居住,善加抚恤,毋致失所”。 [6]这年九月前后,任礼率大军将其全部收入关内,共计205户1230余人。为杜绝后患,这批沙州人在甘州南山短暂住牧后即被远徙山东平山、东昌二卫及青平、博平二县,卫制被取消。可见,强制性内迁实质上是一种防变制裁措施,内迁后不复以原有体制相待,并阻断其返回故土的道路。这与以最终送返为目的的寄住是不同的。

第四,寄住民族的安置地不一定是中央王朝直接管辖的地区,也包括防御条件相对较好的羁縻管辖区。明代的寄住民族安置区一开始被严格限制在嘉峪关外嘉峪关是直辖卫所与羁縻卫所的分界点,直到正德朝关外局势彻底恶化后才转移到关内安置。清代的土鲁番畏兀儿内迁也不是一举插入河西走廊的核心区,而是安置在荒芜人烟的关外地区。寄住活动与关西地区军政建设是同步前进的。

概括起来,国内迁移、人与政权同步内迁及忠诚内向行为是寄住民族的三大基本特点,也是区别于其他各种民族迁移形式的主要标志。寄住民族是边疆民族内向而边陲不靖的形势下产生的一类特殊民族内迁现象,是民族人口迁移与国家治边政策相结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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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317/4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