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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庆安县纪检干部范家栋死亡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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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对纪检干部死亡事件展开调查关闭自动播放相关专辑 推荐视频: 收起视频正在播放
新华社哈尔滨6月18日电(记者程子龙)1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向记者通报,绥化市庆安县“4·2”纪检干部范家栋死亡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告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包括庆安县一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通报,2015年4月2日11时许,庆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男子报案称:南二路华唐公司附近有人被打伤。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跃进派出所出警。经查,受害人范家栋(男,46岁,庆安县勤劳镇纪工委干部)被人持棍类工具打伤,打人者逃跑。范家栋被120送到庆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家属将其转至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
4月21日,范家栋出院到哈市亲属家休养。5月1日凌晨,范家栋出现“呼吸困难,浑身大汗,身体无力”等不适症状,被送至哈医大一院群力分院,后经医院确认死亡。
5月15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受绥化市公安局委托,对受害人进行了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毒品毒物、伤情检验,结论是:范家栋生前被打成双小腿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范家栋死亡原因系肺动脉栓塞造成。生前双小腿被钝性物体直接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及多发性骨折、双小腿活动功能障碍,导致右下肢深部静脉形成血栓,血栓脱落发生肺动脉栓塞。
案件发生后,庆安县公安机关当即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为尽快侦破案件,黑龙江省公安厅和绥化市公安局又增加了专家和技术力量。经过大量侦查调查工作,于6月15日破案,将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庆安县居民肖某与庆安县馨悦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回迁协议。2014年10月,回迁房屋主体建成后,肖某认为房屋结构不合理,与开发公司产生矛盾。肖某请好朋友范家栋出面帮助处理此事,范家栋找馨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商谈,提出不要商服房了,要高额补偿金。李某认为要求太过分,没有同意。之后,范家栋表示如不满足要求就告其欺诈,由此引发李某不满,遂产生“教训”范家栋的犯罪动机。
2015年4月1日,李某请大庆市的王某飞帮助找人,“教训”一下范家栋。4月2日上午,王某飞带王某波、白某到达庆安县,由邢某具体指挥,组织公司员工车某朴等人尾随跟踪。11时许,在庆安县经纬街幸福家园小区附近,王某波、白某蒙面分别持棒球棒、镐把将正在路上行走的范家栋腿部打伤,而后乘车逃离现场。
据介绍,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事实+
举报人缘何频繁遭到报复
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举报人的保护都有专门法律,对违规者的处罚也很严。比如香港,在廉署辖下,全港共有8个分区办事处24小时接受举报,收到具名举报后,工作人员会在48小时之内联络举报人或者见面。不论举报的问题大小,都会被列入廉署执行处处长每天的工作报告。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举报人属于证人的范畴,受到《证人保护条例》的严格保护,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一向为廉署所不能容忍。
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为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打击报复的个人可以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并享有把工作调换到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定权利或优先权。该委员会将组织听证会,对打击报复者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
我国虽然也有举报人保护法规制度,但这些保护法规不够系统,保护性措施散布在诸多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况且《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内部规定,不是权威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现实生活中,举报人遭到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法规中,对打击报复者的处罚,也不够严厉。根据刑法规定,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界定为“导致……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如此恶劣行为才受到重罚,重罚的门槛似乎太高了。一些被举报人肆无忌惮地打击举报人,与这种重罚缺失不无关系。(腾讯新闻综合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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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618/48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