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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须挂牌方可上路

原标题: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须挂牌方可上路

我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严禁无证及未满16周岁驾驶,不得醉驾及逆行

制图/武亚新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划定了13种行为驾驶者须遵循,其中包括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驾及逆行。

1.禁止拼装电动车上路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禁止以下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限速装置;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等。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2.严禁无证电动车上路行驶

《办法》强调,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据要求,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残疾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3.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醉驾、逆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醉酒后驾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7/0104/451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