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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外逃贪官经劝返回国自首 曾私分大额国资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逃亡海外6年的吕某某经检察官及其家人多次劝告,最终选择从菲律宾回国投案自首。据悉,吕某某是今年北京市首例经劝返回国自首的外逃贪官。
吕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北京某高校下属一家公司原副总裁。2001年至2004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副总裁期间,伙同单位另外5名高管成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商议决定采取转移房租收入、隐瞒收支情况的方式,将国有资产2100余万元作为奖金私分给集团员工,数额巨大,其中吕某某个人作为公司高管分得100余万元。2009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吕某某立案侦查,在此之前,吕某某已经前往菲律宾。
2009年立案后,办案单位及时与吕某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不断通过吕某某在国内的亲属规劝其回国投案自首。经过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吕某某于近日主动表示愿意回国投案。在北京市追逃办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协调下,吕某某于昨天回国自首。吕某某下飞机后,被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
据检察官介绍,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特别呼吁吕某某案中仍然在逃的该集团公司总裁叶某某早日回国投案自首。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检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有哪些困难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韩军介绍说,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找人难,特别是追捕潜逃境外的贪官难度更大。二是追赃难,许多贪官被抓已经是两手空空,赃款有的被挥霍、有的被骗走,转到境外的赃款追缴起来更难。第三个难点,是要积极争取当地的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韩军表示,“无论多难,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会坚持不懈地将他们依法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自2014年10月以来,算上昨天回国的吕某某,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成功抓获了18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链接·潜逃境外特点
潜逃国家:既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有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周边国家,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以中国香港为中转站后去向不明。
涉案案由: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行贿罪为主。其中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潜逃境外的人数最多,但2005年之后,随着国内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情况较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多。
发案单位性质:以大型国有企业、外经贸企业及国有公司、单位境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驻外工作人员为主,他们在多年的境外生活和对外经济交往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具备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并且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环境给日后潜逃提供了很大便利。
赃款流向:犯罪嫌疑人潜逃时或在潜逃前即已将赃款转移境外,大部分流失境外。
作案时间:携款潜逃大多是长期经营,犯罪嫌疑人一般在同一行业、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业务熟练,大多犯罪嫌疑人不是突发作案或偶然作案,而是经过深入谋划、长期经营,有着充分的行动计划和外逃准备。
出逃时间: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即已出逃,这类案件一般由单位发现后举报至检察院,一般是在进行审计和调查时,犯罪嫌疑人因内心恐惧而闻风出逃。
转移赃款的手段及途径:主要有利用平时正常的出境机会将赃款带出;境内外互相勾结,合伙作案;利用在境外开设的分公司或境外业务,将赃款在境外直接截留;利用子女或亲属在国外读书工作的机会,行贿人直接将赃款打入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内;利用假投资、假贸易等手段以正常的银行汇款方式把资金汇入境外亲友或个人账户,实现大量资金转移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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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616/45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