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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运: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原标题:市城运处负责人详细解释《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记者 何怡璇

12月29日,记者在兰州市城运处获悉,《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审议批准历时三年,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是由省人大批准的地方法规,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可以说是更加到位、可操作性更强、规范更加具体,让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也破解了我市对于出租客运汽车管理中一些长期困惑的执法难题。对于条例的颁布实施,兰州市城运处也对《条例》中监管执法难点、市民关注热点及条例新规中的亮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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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经营期满转为非出租车或者报废

据记者了解,《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而出台的,最大的作用是将兰州客运出租汽车整个管理系统的责任进行了充分的明确。昨天兰州市城运处召开了媒体通气会,对《条例》亮点进行了解读。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处长张建彪首先明确:明年起,兰州市出租车将不能再随意进行转让。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另外,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无偿使用,就兰州市来讲不管出租汽车是一千辆也好、一万辆也好,这都是全兰州市人民的公共资源,不能说随便将车辆进行买卖了,并且有些车辆能转好几道手。第二就是出租汽车的运营期限,条例上明确了不能超过六年,超过六年我们就要报废、要不然就转出运营行列。”据张建彪介绍,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政府不再收取承担运营的出租企业费用,已经有偿使用的也是两年内取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条例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如果发生经营权转让行为,是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生效,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私下里转让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审核批准机关是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城运处表示,该条规定具体操作程序是转让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双方根据批准的内容签署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要注意的是,经获批准的内容和转让合同内容、办理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一致,包括主体、车辆、转让费用等,十五日内为期限,一般规定明确期限的,过了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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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同意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第五项规定,搭载其他乘客的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这一条规定,让一直争议的出租车拼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次《条例》中的亮点之一,在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拼客时应当征得已乘坐乘客的同意,并按照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各出租车企业应当对出租车司机拼客言行加以规范,拼客前一定要用文明语言征得先搭载乘客的同意,并表达谢意,不仅是服务礼仪要求,更是他人给予帮助的诚意,我们出租车司机在这方面有不少表现是冷漠,甚至感觉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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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载甩客将会被罚款2000元

据兰州市城运处介绍,《条例》明确要求在行政主管单位监控下才可以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且相关权益也才能受法律保护,同时对出租车司机转包经营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城运处表示,另外对于出租车必备设备设施、证照、标识、卫生、文明服务等,不仅有对出租车司机的处罚,还有对出租车企业的处罚,因此,出租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行业考核标准,严格管理企业和司乘人员,屡被行政处罚不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制约企业的发展,甚至被淘汰出局。

特别强调的是,承包租赁经营转租车辆,出租车司机让别人驾驶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比较多,丈夫开完了,妻子儿女开,或者聘用别的司机开夜车等,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和企业签订合同及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条例》第四十八条(四)项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对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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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车”司机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根据《条例》规定: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据兰州市城运处介绍,对涉非法营运行为车辆暂扣权,实施的行政主体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加重了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置,也是本《条例》的重要规定,破解了行为人不接受处理,暂扣车辆没有办法处理的情况。如果遇到行为人无法查明的情况,“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满,在公告发布之日九十日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方式首选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通过以上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通过公告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的;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的;长时间(超过五分钟)滞留揽客的;在划定的标志、标线以外的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拒不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的。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1230/449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