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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院宣判“未成年人打假案”

原标题:苏州法院宣判“未成年人打假案”

11岁的小朋友奇奇(化名),连续两次到购物广场购买同一种商品,随后拿着购物发票到法院起诉购物广场,声称买到了假商品,要求“退一赔十”,并委托其爷爷作为代理人。然而,在奇奇起诉之前,奇奇的妈妈和奶奶早已在该购物广场购买过同一种商品,并起诉获得赔偿。

《法制日报》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打假案”,认为原告奇奇的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不予认定其消费者身份,遂裁定驳回其起诉。这是吴中区法院首次不予认定消费者身份而驳回的案件。

今年9月,吴中区法院来了位11岁的小朋友,要起诉某购物广场,小朋友奇奇的委托代理人是爷爷孙某。奇奇诉称,今年3月7日,他跟着奶奶到某购物广场,分两次进入超市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了11瓶某品牌酱料,总价236.8元,买的东西准备送给外婆。购买后发现食品外包装上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保质期、标准代号等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某购物广场“退一赔十”。奇奇还提供了盖有某购物广场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两张及11罐酱料。

某购物广场称,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是为了方便客户购买和防止部分顾客随口食用,才要求供应商装入塑料罐内出售,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原告家人多次购买该商品,未打开食用即进行索赔,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奇奇的母亲、祖母均在被告处购买了与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均为孙某,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代理人孙某提供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原告即为涉案食品的购买者;其次,本案原告年仅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先后两次进入超市购买11罐涉案食品的行为与原告年龄、智力不符;再次,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时间段内多次至被告处购买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诉讼主张高额赔偿,这是典型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显然也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本案所涉的购物行为难以认定系由原告实施。综上,原告并非涉案食品的真正消费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奇奇的起诉。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虽然其主观上存在牟利的动机,但从有利于净化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者的角度出发,目前对于“知假买假者”的身份界定,原则上适当予以放宽。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加人不能为达到获利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不实陈述。(记者马超)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1124/403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