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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举报特别重大毒品案件奖励20万 各市州举报电话公布

甘肃举报特别重大毒品案件奖励20万元 各市州举报电话公布

《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人民禁毒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实名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缴获毒品5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五)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加工毒品工厂或窝点缴获毒品的,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1万元—20万元,具体如下:

(一)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五)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四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并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

第五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吸毒窝点,并对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次奖励群众人民币1000元—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3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查获3人以上5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查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查获1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吸毒人员众多、案件影响重大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因涉毒问题查封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处所的,每查封1家,奖励群众人民币5000元—3万元;案件影响特别重大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七条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查获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1万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和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公安部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第九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工作失职或泄密的。

第十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由省禁毒委员会印发的《甘肃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甘禁毒〔2005〕9号)废止。

《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

二、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奖励经费从各级禁毒经费中列支,分级承担。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受理的,奖励经费由省、市(州)和县(市、区)按5:2:3承担;市(州)受理的,奖励经费由省和市(州)按5:5承担;省上受理的,奖励经费全部由省上承担。

(二)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能够破获案件或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决定,奖励经费按照(一)的标准分级承担;不能破获案件或不能对非法种植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决定的,奖励经费由受理部门本级禁毒经费承担。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填写《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禁毒委员会主任或禁毒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由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支付奖励经费。由省上和市(州)承担奖励经费的,要逐级上报审批,分级拨付。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公安机关作为机密件保管。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公安机关作为机密件保管。

六、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七、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奖励的审批和通知工作。

八、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九、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奖励办法》。

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单位                     举报电话

省禁毒办  0931-5156273  0931-5156271  0931-5156257

兰州          0931-5168785 0931-5167500

天水         0938-8886217

白银         0943-5938216

金昌        0935-5835060    0935-5835061

嘉峪关     0937-5906645    110

酒泉       0937-5926215   0937-5926216

张掖      0936-5999149

武威     0935-5821056

定西     0932-5908103

平凉      0933-5961812

庆阳      0934-5993209 110

陇南     0939-5917034

临夏     0930-5920017    0930-5920155

甘南    0941-5920060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0530/315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