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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提至每天242.3元 较去年增加22.58元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天,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天242.30元。记者获悉,这一标准较上一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两高昨天分别下发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近期,陈满申请966万国家赔偿引发关注。23年前,陈满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被捕入狱;今年2月,浙江省高院宣告陈满无罪。3月30日,陈满要求海南高院做出966万余元经济赔偿。近日,海南省高院公布对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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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0517/31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