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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秦州10名花季少女落入“魔窟”被迫卖淫
花季少女落入“魔窟”被迫卖淫
秦州警方捣毁一个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犯罪团伙
据天天天水网消息:(记者景春燕)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日前摧毁一个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团伙,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
自2014年6月至今年1月间,该团伙成员陆续将10名未成年少女哄骗至天水、兰州、陇西、宝鸡等地,强迫她们卖淫,并想尽各种办法控制她们。这些未成年少女均来自秦州区周边农村,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年仅13岁。
4月5日下午,记者在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采访到这起案件的侦破细节。
(文中涉及到的受害人及家属均为化名)
▲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审讯。(秦州警方提供)
外出打工13岁女孩音信全无
2016年1月13日,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接待了一位愁容不展的母亲。这位母亲报案称,自己年仅13岁的女儿芸芸于2015年8月底辍学外出打工,以前隔上一段时间都会和家人联系,或者回家看望家人,可最近半个月,芸芸音信全无,家人十分着急,请求警方帮助查找。
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失踪,重大的案情引起了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高度重视,大队立即按照少女被拐卖案立案,安排民警对相关情况展开侦查。
在摸排走访调查中,芸芸的姐姐小圆向民警提供了一条线索:报案前几天,有一个陌生人请求添加小圆的微信。将对方添加为好友后,这个陌生人在和小圆聊天中称,其知道芸芸的下落,芸芸现在陕西省宝鸡市的一家足浴店上班,有可能是被人控制了从事卖淫活动。
13岁的幼女竟然被人控制强迫卖淫?这个消息令办案民警震惊不已。民警根据小圆提供的微信号,拨打了微信号相对应的电话号码,对方在电话中告诉民警,自己去芸芸上班的足浴店消费时,芸芸曾借了他的手机与姐姐小圆联系过,所以自己才无意间根据电话号码向小圆发出微信好友添加申请。
按照此人提供的地址,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宝鸡,找到足浴店。然而该店却大门紧锁没有营业,民警也未找到芸芸的下落。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时,小圆翻看自己与芸芸的QQ聊天记录,又回想起一个重要信息:2015年12月中旬,芸芸曾通过QQ聊天告诉小圆,自己刚把一头长发剪短了,感觉很冷,希望姐姐能买顶帽子寄给她,并留下了一个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这一信息为案件侦破指明了方向。1月28日,民警再次赶往宝鸡,根据芸芸留下的邮寄地址找到了收件人张某。张某告诉民警,自己的朋友陈某和一个在足浴店上班的天水女孩在“处朋友”。民警经进一步询问,确认这个天水女孩正是警方要找的芸芸。
在民警的要求下,张某给陈某打了电话,得知陈某和芸芸最近一直躲在安康市。民警电话中亮明身份,要求陈某尽快将芸芸带回宝鸡。陈某连夜带着芸芸坐火车回到宝鸡市。1月29日凌晨4时许,在宝鸡市火车站,民警终于见到了失踪多日的芸芸。
牵出卖淫大案 民警闪电出击
芸芸为何会与家人失去联系?陌生人所说的她被人控制卖淫一事是真是假?在这个13岁的女孩身上究竟发生过什么?
为了解开这些疑问,办案民警立即对芸芸进行了询问。芸芸说,自己并不是被人拐卖了,而是有人带她来宝鸡强迫她卖淫。
原来,2015年8月,辍学在家的芸芸通过微信认识了“90后”少年许某。两人聊天熟识之后,许某得知芸芸想外出打工,便说可以介绍芸芸去兰州的一家火锅店做服务员。涉世未深的芸芸相信了许某的话,可跟着许某来到兰州后,才知道自己落入了“魔窟”——许某并非让她去做服务员,而是控制其人身自由后,利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她从事卖淫非法活动。
芸芸告诉民警,和许某一起强迫她卖淫的有五六个人,都是二十岁出头。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许某等人带着她先后在兰州、陇西、宝鸡等地的KTV、足浴店里卖淫。其间,她不想干了,曾经从宝鸡偷偷跑回天水一次,但因为怕自己卖淫的事被家人知道而没敢报警。可跑回天水后的第二天,就被许某的同伙抓住了,又将她带回了宝鸡。回去之后,许某等人对她百般折磨,她就再没敢跑过。再后来,她在KTV上班时认识了男朋友陈某,有一天,她趁许某等人不注意时,跑到陈某的出租屋,为了逃避许某等人,陈某就带着她跑到安康躲了起来,直到警方找到了自己。
据芸芸说,和她一起被许某等人带到宝鸡强迫卖淫的,还有另外三四个女孩,年纪都比自己大不了多少。听完芸芸的讲述,办案民警决定立即实施抓捕,尽快解救其余被控制的少女。
根据芸芸提供的地址,1月29日,民警在宝鸡警方的配合下,在嫌疑人居住的宝鸡高新区的一间出租屋内,将嫌疑人许某、钱某、殷某三人抓获。通过审讯,民警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涉及人员多、受害人多的强迫卖淫案。三名嫌疑人供述,团伙成员共有六人,自2014年6月至今,受害人多达十人,且全为未成年少女。
随后,2月1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秦州区大众路一旅馆内被警方抓获。截至3月21日,另两名嫌疑人许某乙、冯某迫于各方压力,均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该团伙六名嫌疑人均被警方以强迫卖淫罪刑拘。
花季女孩缘何沦为赚钱工具
案子破了,民警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13岁,14岁,17岁……花一样绽放的年纪,女孩们又是怎样落入“魔窟”,又为何会沦为嫌疑人的赚钱工具呢?
小薇是案件中的另一名受害人,2000年7月出生的她,2014年农历8月开始被强迫卖淫时,刚满14岁。当时,上初中的她在朋友的怂恿下辍学,和嫌疑人赵某“处上了朋友”。后来,嫌疑人许某、赵某等人以玩耍为名带她去了兰州,可到兰州的第二天,许某等人就叫她去卖淫。小薇不想去,要回家,许某对小薇说:“你男朋友赵某欠了别人的钱,你不卖淫替他还债,别人就会剁了他的胳膊和腿。”许某还威胁小薇,如果不去卖淫就打死她。小薇心里害怕就同意了。
据秦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李明辉介绍,本案中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二十二三岁,最小的只有19岁,其中5人是秦州区周边的乡镇村民。团伙以嫌疑人许某为首,由于许某曾参与过组织卖淫活动,觉得这种方式赚钱轻松快捷,就在2014年开始逐渐召集人员组成团伙,寻找目标。他们的目标都是未成年少女,特别是上学中途退学的,和那些家里缺少人照顾的留守少女。
嫌疑人一般是先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和受害人取得联系,然后再与受害人“处朋友”,再以带受害人到外地打工或是游玩为由,将受害人带走。带到兰州后,嫌疑人就要求受害人从事卖淫活动。为使受害人就范,嫌疑人没收她们的通讯工具和钱,并对她们殴打、威胁、恐吓,受害人因为年龄小,遭威胁后,被迫走上了卖淫之路。受害人卖淫获得的非法收入,除了一部分给了卖淫场所提供者外,大部分都被嫌疑人挥霍,受害人平时只能得到一二十元吃饭的钱。
李明辉说,一年多时间里,该团伙成员从最初的3人发展为6人,受害人也先后达到了10人,其中后来的几个受害人还是前面受害人的同学、朋友,像案件中受害人之一的青青,就是芸芸的同学,是被芸芸以一起出去玩为借口骗来的,后在嫌疑人威逼恐吓之下乖乖就范。
李明辉告诉记者,这起案件的多个受害人有很多共同点,她们都来自秦州区周边农村,十三四岁就辍学在家,父母都在外面忙着打工,对她们疏于管教,平时外出十天半个月家人也不知道。“我们成功解救芸芸后,她的反应出人意料的‘淡定’,让人感觉不到她受了这么大的伤害,也感觉不到她的痛苦,她的漠然让办案民警的心情更加沉重。”李明辉说,当民警问芸芸中途逃跑后为何不报案时,芸芸说,自己觉得这种事无所谓,只要别让家里人知道就行了。“这些孩子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值得全社会深思。”
律师:监护人监管失责,社会理应承担一份责任
4月5日下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朝晖。
王朝晖说,本案中的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她们被解救后表现出的“淡定”和“漠然”,就是因为她们受年龄所限,心智不健全,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限,并不清楚过早地发生性关系对自己身体健康以及身心的损害。未成年人正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这样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她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给她们心理造成的阴影可能一生都无法消除。
在我国,强迫卖淫属于重罪,犯罪嫌疑人多次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是否反抗,或是属于半推半就,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都不能被免除,都将被法律从重处罚。
王朝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受害人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我国法律目前对未尽到监护义务行为的监护人如何进行处罚,相关条文仍较为空洞。王朝晖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社会理应承担一份责任。当监护人监管失责时,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或相关部门委托、合作的民间机构来承担这份监护责任,才能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个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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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0407/296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