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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抵押汽车借款6万 离异后前妻将车偷开走

华商报讯(实习生 胡云 记者 王亮)汉中男子汤某向他人借款5万,逾期未能还款,妻子田某竟私自将抵押的车开走。律师表示,田某已涉嫌盗窃。目前,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区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已对此立案侦查。

借款未还私自开走抵押的轿车

2013年1月5日,汤某经人介绍,以妻子生孩子住院及房子装修为由,向家住汉中的彭某借款5万元。汤某用妻子田某的轿车和一套房产做质押担保,并承诺借款最多一周还清。借5万元当天,汤某便将车子质押给了彭某,停放在汉中市中心广场某处。第二天晚上,汤某找到了彭某,再次向彭某借了1万元,加上之前所借共计6万元。

2013年1月9日,还款日到了,彭某向汤某及田某提出还钱,而汤某以手头紧为由一再推脱。十几天以后,汤某找到彭某,声称没钱还所以车子不要了,彭某便提出将车子过户,而汤某称田某过段时间会来办理过户,此后汤某与田某离异,彭某也再没联系上汤某。2013年4月,田某找到彭某索要1万元为车子进行过户,而彭某只愿意出5000元,双方不欢而散。此时彭某又要求田某还钱,而田某称其要去外地打工1年再还钱取车。

2013年4月至5月,田某多次向彭某索要车子,并在之后的一个晚上准备偷偷将抵押的车开走,但被彭某发现并报警,经民警调解离去。2015年12月15日凌晨3点,田某未经彭某同意,私自将车子开走。

目前汉台区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正进行立案侦查。

律师:私自开走“质押物”涉及盗窃

据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常敏安律师介绍,此事件涉及盗窃,属于民事侵权类案件。田某未经某同意私自开走“质押物”,此行为构成盗窃,彭某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根据《物权法》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动产。

同时,常敏安提醒广大市民,当债务人超过质押期限但仍旧未还款时,则债权人应当自超期的第一天始,在两年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侵权案件,都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切忌擅自处理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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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6/0308/284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