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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呕吐死”案今再审:目击者出庭作证

河南“呕吐死”案今再审:目击者出庭作证

于钢峰生前全家福照片

2011年于钢峰被民警带走3天后在项城市公安局“口吐白沫死亡” 河南“呕吐死”案今再审

今天上午,河南省西华县法院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呕吐死”案,于钢峰的父母参加庭审。

四年前,32岁的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3天后,家属接到警方通知,“于钢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口吐白沫死亡。”

两年前,2013年12月15日,在案发2年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项城市三名刑警被项城市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但鉴于三人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被免予刑事处罚。后因于钢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向多部门提出申诉,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此案。

中午,该案代理律师张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午进行到了质证阶段,“按照相关法律,应该是西华检察院用自己的起诉书,我们有权要求检方回避,但是法院未予准许”。

今天12点,西华法院休庭,下午继续审理。

案情回顾3名民警涉滥用职权被处分记过

2011年10月23日,河南周口男子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警方称其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三天后的26日凌晨,于钢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内。家属称死者整个上半身呈黑紫状,双手呈现乌紫色,脚面、手腕、小腿处有多处伤口,据此怀疑其受刑讯逼供。而警方则坚称于钢峰因突发疾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呕吐死”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项城警方随后回应《人民日报》称,会彻底调查死因,并召开新闻通气会,不过此后再无下文。

项城公安回应,赔偿提高到80万,并于4月底带来三份文件,包括5名涉案民警的处理决定、一份《民事赔偿标准和数额》和一份《协议书》。

处理决定显示,两名领导被“免予党纪处分”,两名民警被行政警告,一名民警被行政记大过。家属认为处理结果“过于轻率”。

该案代理律师张雨告诉记者,家属递交了重新尸检的申请,但尚无新的进展。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张向华、刑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马良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起公诉。同年12月15日,项城市法院作出判决。

项城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三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午连线家属称有目击者出庭作证

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四年来父母和他一直活在痛苦里,哥哥的离去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的伤害,“我嫂子离家出走了,哥哥的孩子已经辍学了,可以说他的家庭是妻离子散,而父母由于过度悲伤,身体也变得非常糟糕,父亲哭瞎了一只眼,母亲伤心过度,身体非常虚弱,经常半夜起来坐在院子里哭。”

由于在国外打工,于钢领无法参加庭审,其父亲于根生将参加庭审。

对于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于钢领表示,会有新的证据提交:“会有一个新的证人出庭作证,他见证了我哥被打的过程,但是从去年到现在,我的父母和律师多次要求法院联合检察院重新尸检均被拒绝。”

于钢领说,哥哥的尸体仍在项城殡仪馆。

再审起诉书未做变化

法院判决后,于钢峰的家属和代理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张雨均表示,项城市法院未通知他们开庭就审结此案,属于严重违法,因此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并向多部门控告项城市法院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同时提出申诉。检察院未做回复,申诉一事经媒体报道后,项城市法院作出再审的决定。

项城市法院再审决定书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项城市法院院长发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经提交项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未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庭审时间,程序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项城市法院决定,该案由项城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决定再审之后,周口市中级法院指定西华县法院再审,但起诉书未做变化,依然用项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此,虽然代理律师提出了异议,但最终未做改变。

焦点1 尸体为何有多处伤痕?

据人民网报道,此前于钢峰的家属称,刚得知于钢峰死亡那几天,家属多次向项城市公安局要求见见人,“他们说人在医院躺着。”

报道称,2011年10月29日,经过一再要求,家属终于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家属称,于钢峰尸体有多处伤痕,双手呈黑紫色,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

于钢峰的妹夫郑树龙曾表示,于钢峰生于1977年,身高1.75米,体重85公斤。死前身体健壮,无心脏病,无高血压,无任何遗传性疾病。按照农村的说法,30岁出头的汉子,正是“壮劳力”。

据河南日报报道,2012年5月10日,项城市公安局接到尸检报告,报告显示: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头发中检测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提示其长期吸食吗啡类毒品。死者双手腕见环形分布皮肤损伤,结合案情分析,符合佩戴手铐所致。双踝关节上方见环形分布皮肤暗红色变,符合与环形物体接触所致,同时检见死者双小腿及双足轻度浮肿,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

限制双下肢活动及血液高凝状态,可以引起下肢深部静脉血栓形成,脱落后可随血液栓塞肺动脉。死者左侧第2-5肋骨前线处骨折伴肋间肌轻度出血,但相应部位胸部体表未检见损伤痕迹……分析该肋骨骨折系胸外按压过程中形成。

5月11日,项城市公安局将鉴定结论告知了死者家属。

焦点2 “免刑罚”的量刑是否偏轻?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项城法院判决认定,3名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引发舆论质疑,许多网友对被告被免予刑事处罚感到不可理解,认为量刑过轻。

项城市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显示,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张向华供述,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执行人应为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

马良冀供述称,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于钢峰也交代了盗窃7辆面包车、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的情况。马良冀还称,执行地点和执行人是张向华安排的,“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中存在超时的现象”。

代理律师刘文元认为,对于是否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实不清,而且,如果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的话,就漏诉了主要被告,因为3名被告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

目前,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链接河南“呕吐死”案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被河南项城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带走,随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警方坚称于钢峰因突发疾病,口吐白沫“呕吐而死”。

■2012年7月,于钢峰死了9个月后,死因仍不明。尽管河南周口市官方表态“高度重视”也有两个月了,警方和检方仍没给交待,家属还是不清楚死因。

■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项城市法院判决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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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513/25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