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城市黑龙江 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判死刑一人无期

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判死刑一人无期

黑龙江延寿杀警越狱案宣判 两人判死刑一人无期

11月13日,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从右至右)在宣判现场。 新华社发

11月13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海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杀死民警越狱外逃

2014年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3名在押人员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外逃。哈尔滨市公安局1.5万名警力全力搜捕。3日晚,脱逃人员李海伟被民警擒获。4日零时50分许,脱逃人员王大民被擒获。11日17时左右,脱逃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被抓获。

新华社“新华调查”栏目2014年9月3日播发稿件《看守所“失守”,层层防线在哪里?——追问黑龙江在押犯脱逃案“四大”悬疑》,揭示出看守所管理的节节失守。此后又对这一事件进行追踪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王大民指使他人对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后王大民潜逃期间,实施盗窃犯罪6起,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239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高玉伦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万宝村北安屯村,因琐事持尖刀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前妻张某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持菜刀砍崔某某数刀,致崔某某重伤。

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因上述犯罪先后被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高玉伦、王大民因面临重刑,遂预谋将看守所值班民警制服后越狱,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还纠集李海伟参与。

2014年9月2日4时30分许,值班民警段宝仁将高玉伦从101监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内。王大民、李海伟趁机逃出监室至值班室外伺机作案。高玉伦先用胳膊勒住段宝仁的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进值班室内共同将段宝仁按倒,因段宝仁反抗,王大民、李海伟用拳头多次击打段头面部,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压段宝仁嘴部,致段宝仁机械性窒息死亡。

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按事先计划,在民警衣柜内找出警服换上后逃出看守所。李海伟、王大民、高玉伦分别于2014年9月3日、4日和11日被抓获归案。

  两人死刑一人无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暴动越狱犯罪系共同犯罪,高玉伦、王大民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李海伟系积极参与者。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亦系共同犯罪,王大民系主犯。王大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大民在盗窃犯罪中,所盗物品均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李海伟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玉伦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王大民、李海伟提出上诉。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1114/204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