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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工商违法收取查询费 败诉两年仍未改

行政部门何以凭其掌握的政府信息牟利,并在被判违法后仍旧“我行我素”?律师认为,背后原因系其违法成本过低,不肯放弃巨大经济利益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近日,上海律师王录春到浙江昆山市工商局档案室查询企业登记信息,被要求交纳了200元的“查询费”,随后对方为其开具了两张盖有“昆山市工商咨询服务中心(下称咨询中心)专用章”的发票。为何在网上免费公开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在此却要收取高额的“查询费”?以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中心”的名义收费又是否合法?这引发了律师们的质疑。

按照昆山市工商局档案室内的公示,在此查询企业登记信息需交纳50-300元的查询费,但事实上,早在两年前昆山市工商局就曾因此被判违法。

2013年,京衡律师集团律师余超就昆山市工商局收取其100元“查询费”一事提起行政诉讼,昆山法院以(2013)昆行初字第008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工商局此举违法。此后,昆山市工商局没有上诉,并向余超退回了100元查询费。

据上述判决书显示,昆山工商局曾在庭审中辩称,其已在公共平台公开了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企业基本信息,只是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以外的企业档案资料,委托昆山市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管理。”因此,昆山工商局认为其收费并不违法,但这一辩驳当时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致达告诉财新记者,工商档案信息是集中存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工商管理机关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都要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昆山市工商局设定的查询费明显是超出成本的,其收费行为或信息公开行为违反了该条例

余超律师也认为,这些档案都是工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昆山工商局规定收取50-300元的查询费,明显超过了“成本费用”。他还向财新记者表示,按照昆山工商局在判决书中的表述,实际上已表明了其将政府信息委托给其他组织并以此牟利,其通过“咨询中心”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显然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财新记者检索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已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收入。江苏高院在裁判摘要中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企业登记档案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开。”

对于其委托“咨询中心”收费的行为,裁判摘要亦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因可收取复制、检索、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将信息公开的职能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并以此牟利,收取的费用明显超过成本费用的,虽经物价部门审核,仍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违法。”

据财新记者了解,近年来,类似工商部门因收取企业登记查询费引发的行政诉讼,多以其败诉收场,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工商部门均已取消了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费。在此趋势下,某些地方缘何仍敢用其掌握的政府信息牟利,即使在败诉后依旧我行我素?

对此,余超、林致达二位律师均认为,当地工商部门不肯放弃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其中重要原因。

余超告诉财新记者,尽管很多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网站查到,但律师查询这些档案多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需要加盖工商行政机关的印章。“工商局抓住这一点,哪怕一张纸,最少也要收50元。”

而与之相较其违法成本却太低 ,余超表示,工商机关不肯因为一个行政败诉就轻易放弃自己每年上百万的收费利益,在该案中,行政机关除了退回100元收费和承担50元的诉讼费之外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违法成本。

同时林致达还表示,某些地方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旧得到执行,也是“败而不改”的原因之一。如再发生此类行政诉讼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可以此类规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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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1106/196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