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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新版行为规范:禁止参加各类应酬
近9年后,《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更新。
2023年8月2日,共六章33条的新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简称“院士行为规范”)公布。该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与2014年9月29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共五章26条的旧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简称“院士行为规范”)相比,新版《院士行为规范》增加了一章7条,相关“禁止行为”更严格、更具体。
与旧版《院士行为规范》相比,新版《院士行为规范》新增一个“禁止行为”章节。该章节一共5条,包括“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等新增内容。
此外,第一章“总则”增加了2条内容:“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对于兼职和取酬方面,新版《院士行为规范》规定,“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旧版《院士行为规范》对兼职和取酬的规定是,“兼职工作不应徒挂虚名,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兼职所得要与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并依法纳税。”“不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1月由中国工程院第七届主席团书面审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共八章27条。该规范规定,“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保证本职工作时间、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如有取酬需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院士受聘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受聘院士工作站情况以及兼职情况需报工程院备案。”“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责任编辑:赵安生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3/0905/181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