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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冒充寺庙义工,利用微信“募捐”500余万元,3人获刑!
案情回顾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黄某某因从事过网络化缘工作得知很赚钱,便伙同被告人饶某某、何某某、饶某(另案处理),与某寺庙的和尚钱某某约定承担某寺庙所有开销,且每月支付钱某某3000元人民币为条件,由钱某某提供寺庙佛事活动的照片、视频。此外,黄某某等人还以创立公司招聘业务员的方式,让业务员冒充寺庙义工用微信不断地添加佛友和建立佛友群,让佛友进行捐赠。
商定之后,四人共同创立了福圆公司,陆续招聘业务员,业务员冒充寺庙义工,在佛学微信群与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发布寺庙佛事活动的照片、视频及所编辑的文档,以修缮寺院、供奉佛像、放生、做法事等佛事活动为名,通过收受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收款向佛教信徒骗取钱财。
福圆公司于2020年6月份开始陆续有佛教信徒进行捐赠。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募捐到502万余元,用于某寺庙共计120万余元,剩余370万余元除去开支后均被私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饶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宗教管理条例,通过招聘业务员冒充某寺庙义工的身份,多次利用微信向他人发送募捐信息诈骗佛教信徒财物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赵安生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3/0823/1802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