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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原局长贪污获刑14年 检方:量刑过轻

广东国税原局长贪污获刑14年 检方:量刑过轻

李永恒(资料图片)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广东省国税局原 局长李永恒受贿千万一审获刑14年,其本人表示服判。然而,他的案件并未就此了结。记者昨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2月,深圳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认 为量刑过轻。近日,广东省高院改判,李永恒获无期徒刑。事实上,因检察院抗诉而被加刑的贪官并不罕见。

收千万贿款多数为索贿

1952 年出生的李永恒于2012年从广东省国税局局长的岗位上退下来,2013年年底,他便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经司法机关调查,他的问题并非“个人问 题”,其妻子江苑在他的腐败道路上,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据检方此前指控,李永恒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 942万余元、港币65万元。

其中,李永恒索取潮州市中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某人民币868万余元,收受其港币5万元。2013 年,李永恒、江苑夫妇看中广州天河区博雅御轩和从化区的房子,于是要求詹某付款,詹某分别以长期租赁和购买方式,为李永恒夫妇支付了上述两套房的房款。同 年,李永恒夫妇和女儿李某,在澳大利亚悉尼看中一处房产,李向詹索650万元,詹通过地下钱庄将钱转入李永恒女儿位于香港的账户,用于购房。

检 方还指控,2009年底,李永恒夫妇和李某到中山市完美公司参观,完美公司总裁胡某、财务总监彭某为讨好李永恒,提出聘请李某为该公司财务顾问。一直到 2012年8月,完美公司共转账60万港币到李某账户,但李某并未履职。作为回报,李永恒则会让下属关照完美公司。此外,李永恒还被控收受浙江西安交大龙 山软件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贿赂。

一审判14年他服检察院不服

今年2月, 深圳市中院对李永恒一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李永恒表示服判。据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对事实部分和 数额均采信了的检方的指控。之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是因为考虑到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包括主动交代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此外, 案件审理期间,李永恒部分退赃,并申请处置房产退赃,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但这之后,李永恒一案并未尘埃落定。很快,深圳市检察院针对该判决提起了抗诉。该院认为,李永恒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绝大部分款项系索贿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认为,一审量刑不当,于是抗诉到广东省高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近日对该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据了解,李永恒妻子江苑因在其受贿中扮演重要角色,一审以受贿罪也已获刑6年。

知多D

“上诉”与“抗诉”

“上诉不加刑”是审判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有的被告人为了获得轻判,在一审判决后选择上诉,以谋求二审能获得改判,心想反正“上诉不加刑”;而有的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可能自认判决有些轻,便心存侥幸,选择不上诉,以为就此案结事了。

然而,“抗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一些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一些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化为泡影。事实上,检方发挥抗诉职能,并非偶尔为之,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就对394件刑事裁判和305件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

尤其职务犯罪的审判,定罪量刑如果有失偏颇,难免引发公众质疑。近年来,广东地区涉腐的官员,除了李永恒外,还有几名高官在一审获得轻判之后也遭遇了“加刑”的命运。

遭遇抗诉加刑的贪官

谢鹏飞(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

同样14年改判无期

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是典型的学者型官员,曾主编《广东发展蓝皮书》等。检方指控其受贿金额约1800万元,涉及官员升迁和行贿人或亲属入职、入学等 事项,还包括作为“智囊”的“顾问费”等。潮州中院于2013年底对谢鹏飞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356万元、港币235万元、美金21万元,并认定其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于是轻判其有期徒刑14年。

这之后,谢鹏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而检方则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二审双方对谢鹏飞收受的部分款项是违纪还是违法、谢鹏飞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最终,广东高院改判谢鹏飞无期徒刑。

黄志光(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

1笔“代捐功德款”

二审量刑加判1年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曾任汕头市委书记的黄志光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曾一度引发争议。2013年年底,黄志光被广州市中院一审以两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但对于该案中的一笔100万元的代捐功德款,一审未予认定,检方提出异议,于是抗诉。

2008年9月前后,黄志光的儿子从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鹤处搬了一个纸箱回家,不久后,在海丰县莲花山鸡鸣寺众人见证下,当面开箱,以黄儿子的名义捐了100万。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李某鹤曾表示捐款200万给鸡鸣寺,自己捐100万,帮黄志光捐100万,黄同意,黄主观上有非法收受100万的故意。黄志光虽称当时并 不知道纸箱里是100万现金,但当李某鹤打电话约他去捐款时,已告诉他带上纸箱,当时黄志光已意识到纸箱里装的是钱。后在寺庙当众打开纸箱,并以黄志光儿 子名义捐给寺庙,黄没有提出异议。此时,黄志光已收受了李某鹤的100万元,而后以儿子名义捐款,是黄志光收钱后,对钱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于是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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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1015/171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