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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毒将被查 天水一民警通风报信获刑

 原标题:朋友涉毒将被查民警通风报信获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中国甘肃网10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眼看自幼相识的朋友因涉嫌贩毒面临被抓,甘谷县公安局磐安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竟然忘记使命,给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并先后收受其1.5万元贿赂款。9月29日,天水甘谷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犯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出生于1969年的李某某,是甘谷县公安局磐安派出所的一名民警。据李某某供述,其负有查禁打击吸毒、贩毒等犯罪活动的职责和任务,其与甘谷县磐安镇东街村的吸毒人员杨某甲自幼认识。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在磐安派出所工作期间了解到杨某甲吸毒后,为了让杨某甲不被公安机关抓去做吸毒尿检,向杨某甲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通风报信,透露磐安派出所相关工作部署,帮助杨某甲逃避处罚,在此期间,李某某收受杨某甲贿赂款5000元。2014年12月11日,李某某在办理吸毒人员彭某甲、鲜某某(绰号黑求求)吸毒案件过程中,掌握到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后,仍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杨某甲通风报信,透露工作信息,帮助杨某甲逃避处罚。2014年11月,李某某以发短信的方式,向杨某甲索要10000元,后杨某甲分三次给了被告人李某某10000元。2015年3月23日,李某某将所收受杨某甲的15000元贿赂款全部退还给了杨某甲的儿子杨某。

天水市甘谷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甘谷县公安局磐安派出所民警,负有查禁打击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在明知杨某甲涉嫌吸毒、贩毒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向杨某甲通风报信,帮助杨某甲逃避处罚,并多次收受杨某甲贿赂款共计1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改表现,在立案前主动向杨某甲家属退还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1013/169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