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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葛杀死情敌 兰州一男子被判11年

 原标题:感情纠葛杀死情敌 男子被判11年

中国甘肃网9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樊丽实习生李建睿)虽然已经分手,但张某某对前女友依旧关怀备至。深夜前往对方宿舍,却与前女友的追求者发生矛盾。厮打中,张某某将情敌金某某捅刺致死。昨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出生于1992年的张某某,是甘肃某农业公司的员工。2015年1月11日18时许,张某某见同在兰州新区公司工作的前女友秦某某与同事金某某等人从单位外出,即给秦某某发送短信要秦某某少饮酒并尽早回来。当天22时许,秦某某等人回到公司,后金某某进入秦某某所在的宿舍与秦聊天。期间张某某打进电话,金知道是张打来电话即予以谩骂。后张某某来到秦的宿舍,看见金某某在室内即欲离开但被金叫住,金对张进行辱骂,并将张的衣领揪住被秦某某拉开,张转身出门下楼。后张某某又打来电话对秦称没有想到她是这种人,金某某听见张某某在电话里的话后,即甩开秦离开该宿舍下楼至张某某宿舍所在楼层,金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追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单刃折叠刀将金某某胸部捅伤。金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张某某在宿舍拨打110报警电话,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害人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8万元。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致金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且本案中死者酒后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并在被告人无意与其纠缠进行躲避的情况下追打被告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相应罪责;被告人亲属能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929/143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