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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光灯被罚盯灯1分钟,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开着车或者正在路上走着,突然眼前一亮,看不见任何东西,有一种直视“太阳”的感觉。强烈的灯光不仅给司机和路人造成不便,而且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在无形之中大大增加。近日,在陕西榆林,一驾驶员在城区长时间开闪光灯被交警拦下,在“记1分,罚款100元”和“盯着远光灯看1分钟”的选项下,驾驶员选择看灯1分钟,并称灯光很刺眼。(9月13日 《潇湘晨报》)

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次驾驶员“开远光被罚盯灯1分钟”。早在2016年11月1日晚,广东深圳交警在整治乱开远光灯执法行动中,就已经有过“罚盯灯”的前例。都是本着以“不以处罚为目的,而以教育为主”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自愿原则,让随意开远光灯的司机也体验下“瞬间致盲”的感觉。有网友直呼:“非常解气,对这样的司机就应该这样处罚。”

不可否认,夜晚市区车辆多,司机随意开远光灯影响交通,危险性大大提升。不管是受远光灯照射的驾驶员还是行人,都对这种行为“厌恶至极”。但是,我们又得问一问,这样的处罚是否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处罚条例?还是就是执法人员的临时起意?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的约束,执法人员如何去度量?难道仅仅依靠“心中的尺子”?

《中国青年报》编辑曹林在2016年深圳交警罚违规驾驶员“盯灯1分钟”后写过一篇评论,名为“‘乱开远光看灯1分钟’并无不妥,理解深圳交警的善意”,并表示这不是一种惩罚,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教育和引导方式。的确,应该让当事人设身处地意识到远光灯的害处,并且笔者也相信交警绝对是出于善意,想要更好解决问题。但这两件事有一定的区别:深圳交警处罚方式是:“两看两考一处罚”。也就是说,你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盯着远光灯看,但该有的行政处罚还是少不了。而在这次陕西榆林的事件中,违规驾驶员是在“盯着远光灯看1分钟”和“罚100元,记1分”中选择,并且非此即彼。

再进一步,作为违规驾驶员,在两个选项之间,必然权衡孰轻孰重。从“理性计算”的角度做一种“经济理性”的利益分析,“罚100元,记1分”能带来现实生活的“即时痛感”,并且要挽回失去的现实损失,还需要付出后续的“劳动”。而“盯着远光灯看1分钟”在当时并没有失去“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二者相比较,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后者。且不说“看灯1分钟”是否真正对眼睛有伤害,让违规驾驶员免于行政处罚的权力又从何而来?

另外,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交警没有权力让违规驾驶员免于行政处罚而代以“其他教育方式”。交警作为执法机关,并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只能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笔者再次重申,相信交警是出于善意,但这种“理性的自负”不应成为备受赞扬的行为,并且也是不合理的。但也有网友说:这只是“罚看远光灯1分钟”,初衷是想让违规驾驶员“换位思考”,并不是什么大事。况且倘若真对眼睛有危害,交警也不会这么做,交警会把握好尺度的。

英国政治哲学家哈耶克说过“通往地狱之路,是用善良的愿望铺成的”,人类对于自己的理性能力抱有过度的信心,相信理性能获得几乎完美的知识,从而构建完美的社会规则。交警好心但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倘若开了这个口子,那以后以“善良的名义”是否就可以任意对违法违规人员处置?这不是1分钟和2分钟的问题,而是法治的问题。

以笔者之见,乱开远光灯的问题要解决还是得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公民的基本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在经过正常法律修改程序的前提下,把“情节严重的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当司机意识到乱开远光灯会极大地增加交通事故的几率,并且自己也将付出沉重代价时,我想,远光灯也可以成为“可控制的音量”。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1/0915/1382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