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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苏投资违规收警示函 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08日在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宋文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项目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01号)

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1/0127/1206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