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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好收监管意见函 股东汉富控股单方面变更公开承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新好”, 000007.SZ)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东公开承诺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

全新好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在缺乏充分合理理由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单方面变更于2019年4月29日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其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关于承诺变更的条件。深圳证监局已于2020年11月10日对汉富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全新好未如期收回并购基金回购款

根据全新好于2019年12月24日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署的《回购协议书》,约定北京泓钧回购全新好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5%份额,回购款1.2亿元。截至目前,全新好尚未收到上述回购款。

针对上述问题,现对全新好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全新好董事会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制定专项清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采取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一切必要手段清收上述债权,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全新好应披露上述董事会专题会议情况,并对上述债权清收工作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全新好官网显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全新好;证券代码:000007)成立于1983年3月11日,原称“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4月13日成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首批上市公众公司。

据天眼查APP显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为全新好第一大股东,持股21.6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东公开承诺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

你公司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在缺乏充分合理理由情况下,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单方面变更于2019年4月29日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其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关于承诺变更的条件。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0日对汉富控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你公司未如期收回并购基金回购款

根据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署的《回购协议书》,约定北京泓钧回购你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5%份额,回购款1.2亿元。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回购款。

针对上述问题,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董事会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制定专项清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主张权利,采取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一切必要手段清收上述债权,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你公司应披露上述董事会专题会议情况,并对上述债权清收工作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1201/1149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