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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亚证券咨询湖南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向客户承诺收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1号显示,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亚证券咨询”)存在以下问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2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20号)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盈亚证券咨询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盈亚证券咨询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机构。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盈亚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20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20号)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0月19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1026/1116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