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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新规:沪食品安全举报最高奖励升至50万

申城街头近日桂花飘香,一年中最“适意”的季节来了。进入10月,迎来的不止是长达8天的长假,还有一批新政新规即将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篇]

十一假期上海天气多云为主,高速、轨交出行情况如何?

今年的国庆假期遇上了中秋节,假期与往年有所不同:10月1日(星期四)至8日(星期四)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上海市气象局公布了国庆长假期间的具体天气预报。除了10月3日至4日有一次中到大雨之外,其余时间上海均以多云为主。此外,长假期间,本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

今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全国收费公路将继续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具体免费时段从10月1日00:00开始,10月8日24:00结束。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上海公安交警部门日前发布的出行提示,从高速拥堵趋势来看,预计9月30日14:00--20:00为高速出程拥堵高峰时间;10月5日、10月6日14:00--19:00为返程拥堵高峰时间。 按往年流量情况,基本上都是长假前一天午后就开始出现出城高峰,假期过半后,一般也是从10月5日开始出现返程高峰,今年的预测情况也不例外。

根据预测,出城易拥堵缓行的高速路段,主要是G1503上海绕城高速(远航路北)、 S20外环高速、 G2京沪高速等部分路段。 其中,预计9月30日,G1503上海绕城高速(五洲大道立交桥--沪崇苏立交桥)从上午11:00到夜里24:00,拥堵时长可达13个小时。 G1503上海绕城高速(合庆服务区至沪崇苏立交桥)、S20外环(龙东路立交至五洲大道立交桥)、S20外环(杨高北路立交至五洲大道立交桥),拥堵时长都将达到11个小时。

返程方面,易拥堵缓行的高速路段,主要是G40沪陕高速、G2京沪高速、G50沪渝高速等部分路段。其中,G40沪陕高速(陈海公路至G1503上海绕城高速出入口),10月6日预计将拥堵长达17个小时。

轨交出行方面:公安部门发布国庆交通管制通告,9月30日20时至23时30分,10月1日至10月7日每日16时30分至23时30分,2、10号线南京东路站将实施双线跨站运营措施,关闭出入口。根据上海轨交运营企业预测,9月30日全路网客流将达1182万人次,长假期间日均客流逾701万人次。

假期出行做好防护

8天长假终于可以尽情“嗨”了!不过,不管外出旅行、聚会还是居家休息,都要做到放假、防护两不误。

1、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遵守交通部门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和要求;尽量少触碰公共物品,勤洗双手,也可使用免洗手消毒剂保持手卫生。

2、前往景点游玩时,提早了解景区限流、预约等资讯,准备好健康码;尽量选择线上购票、扫码支付等非接触购票和支付方式;游玩时应勤洗手,不用脏手触摸眼口鼻;随身携带口罩,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和人员密集场所自觉佩戴;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3、如旅途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佩戴口罩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4、旅行归来后,保存好各类行程票据和电子消费记录以备查询、追溯;回沪后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自主健康观察时间为14天;期间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应及时至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

5、参加聚餐聚会时,牢记个人卫生,勤洗双手;注意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大声喧哗;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避免暴饮暴食,做到饮食有度;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

6、在餐厅用餐时,选择间距较大、通风较好的位置落座;二人以上合餐时应使用公筷公勺;建议采用非接触式的电子化支付方式。

10月1日-8日发工资的可提前发,1日至4日加班为3倍工资

今年的国庆中秋长假有8天,不少单位会在每个月的5号前发工资,那么这些工资还能按时发放吗?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因此,如果单位工资发放日遇到“十一”假期,有不少单位会把工资提前至9月底进行发放。

今年国庆、中秋是同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上海新版限塑令实施,年底商场禁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生态环境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出台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从时间上来看,方案提出了循序渐进的分阶段治理目标:2020年底,率先在餐饮、宾馆、酒店、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基本实现塑料废弃物零填埋。

到2021年,全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2年,全面实现塑料废弃物零填埋。

到2023年,全市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方案》对塑料购物袋,塑料吸管,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塑料包装袋,编织袋,胶带等提出了分阶段的禁止、限制使用要求。

关于塑料购物袋,主要有几方面要求:到2020年底,全市范围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餐饮打包外卖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到2023年底,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其中,塑料购物袋是指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塑料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10月1日起,上海国三柴油货车限行范围扩大至郊环

自2020年10月1日起,上海在G1503上海绕城高速范围以内的道路上,将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标准柴油货运机动车行驶。同日起,上海将在全市范围禁止使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食品安全举报最高奖励升至50万

自2020年10月1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扩大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方面,《办法》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

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并提高奖励标准和最高奖励上限。各级奖励标准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200元。最高奖励上限由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

沪出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一网通办”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办法》还明确了网上预审服务的政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告知后续办理流程。

[全国篇]

大数据“杀熟”被明令禁止

文化和旅游部最新公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这也意味着处于灰色地带的在线旅游平台大数据“杀熟”行为,被画上了一道“红线”。

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等需向社会公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船舶也要垃圾分类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船舶垃圾也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分类方式。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其中,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

此外,《办法》提出,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办法》指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公布。《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综合自上海发布、央视新闻等。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930/1099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