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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院新规:嫌疑人受刑讯逼供律师可反映

新快报讯 记者张国锋 通讯员孟广军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该院出台了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第一次会见必须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

《办法》指出,除在侦查期间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办法》还明确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在约定的时间阅卷的,应当受到保障。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当场安排阅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

《办法》要求,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对于卷宗册数较多或犯罪嫌疑人数较多的案件,可以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或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段集中阅卷。

《办法》规定,律师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申诉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反映外,还可以当即就近向驻监所检察室反映。这也是深圳独有的方便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做法。

以后,律师凭执业证书进入人民检察院,无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也无须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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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910/109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