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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八旬老太厕所丧命案”重审开庭 曾2次不予批捕4次退侦

原标题:山西“八旬老太厕所丧命案”重审开庭 曾2次不予批捕4次退侦

被告人李朋目前被羁押于霍州看守所

8月18日,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汾霍州看守所重新审理李朋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择日宣判。

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4年。

2016年8月19日,山西临汾霍州市乐坪村一名八旬老太程全英被发现死在自家厕所内。曾与程全英儿子薛文虎有过矛盾的邻居李朋(化名)被警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到案后,李朋始终否认杀人。此案历经二次不予批捕、四次退侦,2019年6月,山西临汾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李朋选择上诉。

李朋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本案无目击证人,亦无有效证据线索,唯一的客观证据、即从李朋指甲检出的与被害人程全英的混合DNA基因型,不具有唯一性、排除性,“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朋有罪。”

山西高院刑事裁定书

五个月后,山西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临汾中院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羁押四年后重审 被告坚称未杀人,死者家属要求重判

8月18日晚庭审结束后,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诉机关对李朋的指控内容与此前并无变化,仍旧指控李朋因邻里琐事杀害程全英,关键证据仍是李朋的双手指甲中,被检出与被害人程全英的混合DNA基因型,“直接证明案发当晚李朋与程全英有过深入接触”。

殷清利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重审庭审中,李朋始终辩称未杀人,称案发当晚程全英儿子薛文虎发现母亲死后,找到他理论,二人发生打斗,“我指甲上的程全英DNA,是从薛文虎身上沾染的。”

临汾中院一审判决书称,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薛文虎指甲中未检出被害人程全英的DNA,而在李朋十指指甲中均检出程全英的DNA,说明两人当晚有过肢体接触。

“李朋此前详细供述了案发当晚他的活动轨迹。庭上也一直说,公安机关应该去调取周围的监控视频和他手机的使用记录。他想证明案发时自己一直在家打游戏、浏览视频,没有作案时间。”殷清利说。

李朋家属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希望重审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该案,作出正确的判决,早日还原事实真相,“相信他是无罪的。”

程全英亲属则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朋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索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提出足迹、指纹鉴定建议 警方称客观原因无法鉴定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指出,案件资料显示,警方并未在李朋的衣服、鞋袜处提取到被害人DNA;同时,在案发现场,警方没有提取到李朋的任何痕迹。

李朋、程全英两家仅一墙之隔,左为程全英家,右为李朋家。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临汾中院曾对警方提出几点刑事补查补证建议,包括“应对李朋指甲中的擦拭物进行进一步检验,确定擦拭物中的构成成分;应对案发现场足迹、大门指纹进行提取和鉴定”等。

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称,此前鉴定在李朋指甲擦拭物中检出DNA基因型,检出混合结果,该结果与死者程全英、嫌疑人李朋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由于检材极其微量,为避免检材损耗,保证检出成功率,未对两份检材采取人血红蛋白检测金标试剂条法进行确证实验,无法判定检测的为两份检材中的哪种细胞。

庭审中,殷清利认为,相关鉴定并未在李朋指甲擦拭物中直接提取到被害人程全英的DNA,而是其中提取到的DNA基因型,符合二人DNA混合后的结果,该检测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排除性,对该检测方法提出疑问。

“在庭上我也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人和相关的专家出庭作证。”殷清利说。

此外,霍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由于案发现场足迹花纹特征点不明显,不符合鉴定条件,因此对现场提取的足迹无法作补充鉴定;案发后,现场勘验人员对涉案大门进行了细致地勘验检查,该大门为铁质材料,表面有锈迹,因材质所限,未提取到指纹。

“小伙被指因邻里纠纷杀害邻居八旬老太”案时间线:

2016年8月19日晚,八旬老太程全英被发现死在自家的厕所,口鼻封胶带。

2016年8月21日,李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霍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2日,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8月29日,霍州市公安局提请对李朋批准逮捕;9月5日,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9月7日,霍州市公安局通知释放李朋,并决定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2016年9月29日,霍州市公安局再次提请对李朋批准逮捕;10月9日,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不予批捕。

2016年11月3日,霍州市公安局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李朋;11月17日,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李朋。

2017年1月12日,霍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已送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转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四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2019年1月29日,临汾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2019年6月19日,临汾中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2019年11月26日,山西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临汾中院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8月18日,临汾中院重审李朋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红星新闻记者 刘苹 王剑强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820/1061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