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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砂壶上刻诗句侵权了吗?

案情回顾

2015年,原告创作了十字回文诗《等》,即“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并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诗曾被陆续发表到微博、凤凰网、江苏频道等网站,也被收录进百度百科词条中。2017年7月,原告创作的《文化监理、优化与创意》一书中对该诗进行了详细介绍。原告发现,被告祁某将该诗句刻在其妻子制作的紫砂壶上,并由另一被告某电商公司进行销售。该电商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对载有涉案诗文的紫砂壶进行图文介绍,未为原告署名。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向原告公开道歉;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共同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4680元以及诉讼费,并公开销毁库存所有涉嫌侵权的紫砂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诗文享有著作权,被告祁某在茶壶上刻字时虽然误将涉案诗文当作古人创作的诗词,但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刻绘在紫砂壶上用作装饰,并通过某电商公司向公众销售和宣传,未给原告署名,已构成著作权侵权。故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提示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回文诗是我国古典诗歌中一种较为独特的体裁,在创作手法上,突出继承了诗反复咏叹的艺术特色,能够产生强烈的回环又叠咏的艺术效果。

该案中,原告利用回文诗的体裁创作出涉案作品“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虽然仅有十字,远少于七言绝句所需的字数,但在原告的精心构思、编排下,可以将该诗句读成28字的七言绝句,即“茶人等雪落天华,雪落天华素满家,家满素华天落雪,华天落雪等人茶。”原告通过短小精湛的十字七绝回文诗,向人们展示出茶、雪等意象,采取的是一种独特、有趣的创作手法,较好地将茶与传统文化结合在一起,创造出茶禅合一的意境,创意难度比较大,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应属于文字作品。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祁某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刻绘在紫砂壶上用作装饰,并通过某电商公司对公众销售紫砂壶,亦未给原告署名,已构成侵权。电商公司与祁某合作,通过网店等方式销售刻绘有涉案作品的紫砂壶外,还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涉案紫砂壶等产品及相关茶文化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正式道歉,二被告均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双方对紫砂壶销售数量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应当在相关销售页面显示的数量基础上适当增加,二被告不予认可,表示应当按照实际的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被告祁某将涉案作品铭刻在紫砂壶上,作品的艺术性与紫砂壶本身的特性相得益彰,必然带来紫砂壶销量的增加,相关网站上显示的销售数量系被告某电商公司自行标注,在二被告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销售数量的情况下,不宜仅依据上述数量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但制作、销售紫砂壶并进行宣传也需一定的成本,紫砂壶本身也有一定的价值,因此将侵权产品所有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二被告获利的依据过于严苛。由此可见,应当根据二被告的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中国诗词文化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思想结晶。为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我们应当鼓励现代人传承、创新传统诗词文化。原告这种仿照古诗词进行创作的形式值得肯定,应予以保护。被告误将涉案作品作为古诗词刻到茶壶上进行销售并宣传,这种“误认”并不能成为阻却侵权的合法理由。社会公众在使用诗词时,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能理所当然地将所有诗词等同于“古诗词”,忽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

卢正新 李珂 李明檑(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814/1056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