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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探析

编者按:

民法典物权编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编纂而成的,对其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删除、修改和增订。基于民法典体系性的科学要求,对物权法中的错误规定、有违物权属性规定、重复或繁琐规定进行了删除。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物权法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物权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并确立了新的物权规则与制度。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物权变动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自《物权法》制定以来,就坚定了最为严格的区分原则

李贵连、刘陈皓在《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04期《民法物权变动理论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启示》一文中认为,物权变动是各国民事立法中一个重大问题,并且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例与学说。作为接受法律移植的国家,近代中国进行了充分的近代化改造,但是这种改造只是文本上的变化,进入到实际生活中却不能落地,进而发生了异化,在舶来制度与本土现实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对于移植外国法律制度的社会而言,民法典绝非终点,现实的复杂性对于移植规则会提出巨大挑战。对于当前民法典而言,我们自《物权法》制定以来,就坚定了最为严格的区分原则,从以下条款规定可以看出: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这些条款已经直接进入民法典之物权编,成为我国民法秩序的基本条款。可以认为,我国现行民法典,同样积极推行以物债分离为基本原则、以物权行为为变动依据的德国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节点性问题之一

茅少伟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02期《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物权变动的解释论》一文中认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民法体系中的核心节点性问题之一,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等重要制度都高度相关,对公法、私法交界处的某些典型问题(例如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和众多管制规范目的的实现亦有重要影响,理应得到更多关注。从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这两项我国实证法上具有共识的基点出发,结合《物权法》以来立法、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的发展,在历史、体系、逻辑、价值等要素的互动关照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论是在立法、司法实践还是民法学说上,都已经获得普遍认可;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尽管可能在技术和价值上更具合理性,但仍缺乏足够的规范基础,也尚未形成广泛的学说共识。退而求其次,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在技术和价值上亦较具有包容性,可作为现行法下较为务实和稳妥的解释论方案。

目前世界上普遍认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意思主义、折中主义、形式主义

娄逸骅在《法制与经济》2020年01期《关于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及其分析》一文中认为,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是民法学上的重要问题。目前世界上普遍认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意思主义、折中主义、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的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要式性和无因性,其功能主要包括与债权行为相区分、保护交易、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在实施中的确会遇到问题:物权分离行为有违一般交易观念;物权行为的存在容易导致交易体系的混乱。在中国,由于公民对物权行为的认可度低,且与国人的基本交易观念和现有法律体系相违背,因此中国选择折中主义具有合理之处。所以,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栏目主持:王玥)

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20/0721/1032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