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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危化品项目除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批准
新华网天津9月6日电(记者张建新)血色教训,深刻铭记。6日,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草案)》,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原则上将不予批准。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雷颖君说,目前国家在危险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但天津在单项规定和专门领域,综合性的全面治理规范仍然缺失,企业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执行安全法规标准不力。《规定(草案)》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保证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转,并如实将安全监测及业务数据与安监职责部门连接。
《规定(草案)》还规定,市、区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
《规定(草案)》严格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准入制度,建立了安全距离联审制度、被监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行政检查标准化制度、轻微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监管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全市安全生产监督“一张网”制度。
《规定(草案)》还严格了法律责任,要求监管部门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等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重点查办,坚决取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五类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企业不履行自查制度和不及时、如实上传与安全相关业务及监测数据将列入“黑名单”。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并吊销相应证照。对涉嫌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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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tianzhishui.com/2015/0906/10303.shtml